城規會評估委會建議賠償 無規定須公布金額及數據

2014-02-22

【本報訊】當實施城市規劃時,若有需要向利害關係人作出賠償,將由四個政府部門組成的「評估委員會」建議賠償金額。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沒有規定「評估委員會」公布賠償金額和理據。另外,在制定規劃條件圖的程序中,運輸工務司司長可依《城市規劃法》豁免諮詢城規會。

城規法施行細則完成討論

行政會完成討論《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為配合《城市規劃法》的生效,上述行政法規將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生效。主要內容:詳細規範城市規劃流程、規範賠償金額的訂定程序、制定規劃條件圖編製流程、設立跨部門委員會。

依據《城市規劃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法規草案詳細規範政府與利害關係人藉協議達成賠償金額的程序及有關內容。程序包括訂定首次實施或修改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制定預防措施導致的賠償、宣告城市規劃無效導致的賠償。協議內容則包括賠償金額、支付賠償方式和透過財產或權利作賠償等。

《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亦規定按《城市規劃法》第五十四條設立的「評估委員會」主要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房屋局、財政局和法務局四個公共部門代表組成,為政府提供賠償金額的建議,其成員由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上圖)表示,《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沒有規定「評估委員會」公布賠償金額及理據。他又說:「依法按需要作出賠償的話,所使用的是公帑,必然反映在政府的財政實際登記中。這是大家不用擔心的。」

在制定規劃條件圖 (與現時的街道準線圖相近) 方面,行政法規草案規定,土地工務運輸局在編製草案時,須依法要求其他公共行政部門發表意見,並就規劃條件圖草案進行為期不少於十五日的意見收集,以收集利害關係人及公眾的意見,不過,在一些情況下,運輸工務司司長可依法豁免諮詢城市規劃委員會。(表一)

梁慶庭指出,按《城市規劃法》第五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情況豁免諮詢城規會:一) 文化局已根據規定就規劃條件圖的發出發表意見;二) 規劃條件圖用於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 79/85/M 號法令核准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規定進行 P 級 (低) 或 M 級 (中)樓宇的建築或擴建工程;三) 屬新發出的規劃條件圖且沒有更改之前發出的內容。

另外,行政法規草案訂定了編製、檢討、修改和中止城市規劃的一系列程序規則。亦明確規範了程序的各個期間,如公開諮詢或收集利害關係人意見期結束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須於一百八十日內整理及發佈意見分析報告,並連同規劃草案一併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聽取意見,城市規劃委員會則須於六十日內發表意見。(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