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安全好重要

2014-04-08

問:員工不慎遺失載有公司員工個人資料的便攜式儲存裝置,該員工需負上甚麼責任?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16條規定,公司應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保護個人資料,以避免資料的意外或不法損壞、意外遺失、未經許可的更改、傳播或查閱。否則,根據該法律第33條規定,可構成行政違法。

對於遺失便攜式儲存裝置的員工可能因違反公司的個人資料處理政策而被公司追究責任。另外,根據同一法律第41條第1、3款規定,負有職業保密義務者,在沒有合理理由和未經適當同意情況下,披露或傳播全部或部份個人資料,如按特別法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對過失行為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一百二十日罰金。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