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法吸煙者被判違令罪成

2014-05-17

【特訊】衛生局控煙督察於檢控違法吸煙者時,遇到違法吸煙者不合作出示身份證而需交由初級法院處理,違法者最終被判以違令罪成。

早前,衛生局控煙督察在日常巡查期間,目睹1名違法者於禁煙地點吸煙,遂上前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便對其作出檢控,但違法者拒絕向執法人員出示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其後控煙督察告誡違法者若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將會構成「違令罪」,但違法者依然拒絕合作,控煙督察乃致電要求警方協助。經控煙督察和警員多次告誡,違法者仍然拒絕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其後,事件移交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處理。

經審判,法院裁定違法者觸犯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28條第3款第2項及第5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違令罪」,判處90日罰金,訂定每日罰金金額為澳門幣60元,合共澳門幣5400元,倘若違法者不支付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監禁60日。

衛生局呼籲廣大市民,繼續配合控煙督察的執法工作及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