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環境條文有爭議 動物保護法續分析

2015-01-15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動物保護法》法案。法案的第十一條 (動物的住宿及環境安寧)列出:動物的住宿環境應合適,且不應增加周邊環境污染及散播傳染病的風險,飼養動物須確保其不會擾亂周邊環境安寧。該委員會主席關翠杏 (見圖) 在會議後表示,議員對上述條文有較大爭議,認為沒有清楚列出動物的住宿環境的標準。

也有議員舉例,獨居長者與寵物相依為命,連自己的居住空間都可能不合適,其動物的住宿環境也難以符合《動物保護法》要求。關翠杏引述:「所以,如果 (住宿標準) 訂得太死,可能很基層的人沒有條件飼養動物」。另有議員提出,應區分在經濟動物 (例如:在寵物店等待購買的動物) 和飼養動物 (寵物) 的住宿要求,否則,當法律生效後,將對業界造成影響。

此外,法案列明,流浪動物被送到市政狗房後,如具有身份標籤,民署應通知主人贖回。有議員重申,法案只要求飼養狗隻需要登記,其他動物 (例如流浪貓) 則沒有這要求,民署根本無法通知主人。關翠杏引述:「法案被稱為《保護動物法》,原則都是保護動物,但具體去到細緻其實都只是針對狗隻。所以,希望政府調整這種邏輯,政府也覺得要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