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團完成任務後報告 今後無需交全體會議

2017-07-29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細則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議事規則。

現行的《議事規則》規定,議員團和代表團完成任務後,基於其任務的性質,經主席或執行委員會決定,須提交一份報告並附有必需的資料以評估其是否達到目的,報告送交執行委員會及提交全體會議,且須公佈於《立法會會刊》。然而,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建議,往後,報告無需提交全體會議。

直選議員高天賜批評,無需提交報告給全體會議是壓縮透明度。若部份議員公幹,其他議員卻不知道,市民更不知道。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出,無論是修訂前或建議修訂條文,都規定要把報告公佈於《立法會會刊》,議員既獲分發《立法會會刊》,市民也可在立法會網站看到。不過,直選議員關翠杏表示,《立法會會刊》是定期刊物,若要讓議員及時接觸到報告,可透過內聯網等發給全部議員。

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成員、直選議員區錦新則表示,不反對報告無需提交全體會議。因為,若按原有的條文的「提交全體會議」,便要列入議程,在全體會議中宣讀,甚至表決。這是從未發生的,也沒有必要。他認同間選議員鄭志強的提議,在修訂的條文內加入把報告分發給「全體議員」,而不是提交「全體會議」。

最終,相關條文修訂為報告提交全體議員,並且獲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