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監控權力卻欠監察制衡 學社憂網安法成惡法

2018-01-15

【本報訊】《網絡安全法》諮詢期至下週三,新澳門學社發表意見,指出法律賦予司法警察局等更多權力,卻欠缺監察機制,擔憂該法會淪為惡法,被人借維護網絡安全之名,去侵害網絡自由和通信保密,有違《基本法》對居民的相關保護。

學社副理事長蘇嘉豪、理事李國強和陳偉全昨開「嚴謹監察網安立法」記者會,提出他們對該法九點意見和質疑,尤質疑其會損害網絡自由與通訊保密,而對這方面社會也存有很大的憂慮。

學社不希望,該法出台時只賦予當局許多新的權力,卻沒有足夠有力的監察機制,且只有對機構個人的義務要求和處罰,並沒上訴等相應的權利。他們擔心若是這樣,該法將會淪為惡法,假借維安之名去侵害網絡自由與通訊保密,故冀當局能有更多回應說明和完善,讓市民對此有信心。

學社指出,官方立網安法強調有三大原則,尊重個人私隱是其一,但縱觀整份諮詢文本,並未有具體說明當中如何保障個人私隱,包括對相應監察的規範程序或法律條文,令人憂慮所謂的保障只是流於美化立法的口號。

文本建議由司警局統籌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將廿四小時運作,擁實時監控等多項新權力,已有人將之形容為「網絡監控基地」。學社提到,過去司警局曾有洽購駭客監控軟件的「不良往績」,故未來有關安排難免更令人憂慮。

《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法對通訊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去侵犯。故在未來,上述中心自行截取網絡流量和數據包資料的行為就會合法化。

學社說,雖然當局不斷強調該法監控對象是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而非個人,然而有關設施涵蓋所有公共部門,以及電訊營運商、醫院等機構,實際上是近乎可全方位掌握所有網絡數據,客觀而言也是間接地監控全體居民和遊客,一般人連相關資料是否被截取也不會知曉,當中有否被不當解密、挪用等更無從稽考,談何甚麼透過個資法去追究。

此外,他們還關注,中心有權隨時直接進入電視、電台等傳媒機構並要求提供資料,有可能損害新聞自由、消息來源保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