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檢討假釋制度

2010-03-27

【本報訊】對於議員認為假釋制度有利於在囚人士重返社會,建議修訂有關制度,保安司司長張國華透露,社會重返委員會已對此作初步討論,同意在適當時候重新檢視假釋制度。 議員區錦新昨天在立法會辯論今年度保安範疇政方針時談到現行的假釋制度。他拿起一疊二十多份在囚人士及家屬的有關假釋的投訴書,認為法官批准在囚人士是否假釋的彈性大,指假釋制度可以使在囚人士在刑滿前有一段過渡時間,有利於其重返社會。因此他建議是否研究修改有關法律。 而身為律師的議員黃顯輝也認同假釋制度是好制度。他說,假釋制度與重返社會有關,一可以起鼓勵作用,鼓勵在囚人士在服刑期間有良好的表現行為,使其有條件重返社會;二可以彌補量刑不當而導致刑期過長的缺失,將刑罰縮短;三可以作為在囚人士重返社會的過渡 ,因為假釋期間還需受監察,逐漸適應,這比刑滿出獄即刻投入社會沒有過渡的好。不過他同時指出,經過修例,現在服刑三分之二時間的在囚人士已可以申請假釋。回歸後,申請假釋的成功率不低,平均有百分之四十三。 而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在回應時介紹說,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服刑達到三分之二時間而且最少六個月,符合規定的要件,法院可以給予被判徒刑者假釋,包括考慮案件情節、行為人以往的生活及人格、服刑期間人格方面的演變情況、期望一旦獲釋會以對社會負責的方式生活不會再犯罪;其釋放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和社會的安寧;假釋期間相當於剩餘未服刑時間,但不可以超過五年。假釋要經被判刑者的同意及提出申請。監獄在得到在囚人士的同意之下開展假釋的程序,整理由監獄登記處在囚人士的申請假釋資料,開設卷宗;監獄社會援助教育及培訓處為其撰寫假釋報告;監獄轄下保安及看守處為申請假釋在囚人作報告書。綜合這些部門的報告書後,獄方會撰寫意見書,之後送交有權限的法院,由法院裁決是否給予假釋。他說,據法務局公布,社會重返委員會去年跟進了一千一百六十個更生的個案,目前仍有四百六十八個案正在跟進。他表示,社會重返委員會對於修改法例作出初步的討論,一致同意現行的假釋制度在適當的時候進行重新審視和檢討,進行廣泛的諮詢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