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官員要遵守則

2010-12-28

【特訊】特區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第112/2010號行政命令,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八條的規定,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以推動建立一支有視野、有問責、有作為的高效施政團隊。

目的要建問責高效施政團隊 《守則》主要目的是:確保「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的成功落實;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一支有視野、有問責、有作為的高效施政團隊以及提高施政效率。 該《守則》基本原則是,主要官員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及依法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並履行義務,其中包括(一)依法行政,公正無私; (二)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三)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五)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不得濫權要防利益衝突 另外,特區公報昨日亦刊登第24/2010號行政法規,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通則》規定主要官員在政治上對行政長官負責,且不影響按適用法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財政及刑事責任。在行使職權時要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主要官員更應防止利益衝突。

行政長官批示規範領導 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  △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38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批示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應具備一系列公務人員必須遵守的一般義務,以及因應領導及主管人員職務特性而固有的特別義務。根據各項義務的內涵,可歸納為「忠誠有禮」和「無私正直」兩大部分。

忠誠有禮 正直無私 根據批示,「忠誠有禮」就是忠於法律以至社會規範,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處理與上下級以及市民的關係,形成相互協作的關係網絡,既能做到協助上級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又能有效管理本身負責的組織,更能維護政府的形象,最終的目的是謀求「公共利益」。為此,《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進一步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這三個方面作出規範:1)協助制定政策及確保其執行;2)有效管理負責的組織;3)維護政府的形象。 為了確保領導及主管人員堅持正直的操守,免受利益關係的影響,以履行無私的義務,相關法律進一步從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利用職務信息、與其他人或組織形成利益關係,以及不正當財產的累積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的其他的義務,包括保密、迴避及申報財產等。

違反義務須負責任 同時,該批示亦明確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違反義務時除了可能負上紀律、特定、終止委任、民事及財政責任外,還可能須要承擔刑事責任 總的來說,「忠誠有禮」及「無私正直」這兩大部分義務是領導及主管人員對自身、對組織及對社會的行為的道德基礎,是政府施政有效性的前提條件,更是維護組織威嚴和政府形象的最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