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框架擬就

2011-06-21

【本報訊】行政會昨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法案,對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級、考評、工作量、退休保障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作規範,包括各職級薪酬差及各級晉升條件等。同時規定學校須保證每個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本澳六十七間私校中,約有百分之六十多符合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餘下的都有條件或透過教青局協助達到該標準,教青局代局長老栢生表示,不排除日後透過調高對學校的資助,協助未達標的弱勢學校達到相關規定。 完善私校教學人員職程及制度由澳葡政府時期開始,由一九九二年六月起,教委委員設立專責小組跟進相關工作,九四年七月教育委員會全體會議共識把章程和職程分成兩部分,前者包括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等,後者包括職級、晉升等事項; 並於九六年頒佈《私立教育機構教學人員通則》;二零零一年七月,教育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把教學人員職程的有關工作納入澳門教育制度的檢討工作當中; 自《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於二零零六年底頒佈後,教青局優先展開《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的訂定工作,法案於二零零八年和二零零九年兩度公開諮詢,經五次修訂後提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 規範教學人員須具相關專業地位 法案為私校教師建立了制度框架,規範了非高等教育範疇私立學校教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任職要求、職程制度、工作時間、專業發展、薪酬待遇和退休保障。在教學人員從事其職業的權利中,規範了教學人員取得與其專業地位相應的報酬、福利、免費衛生護理和退休保障;教學人員可依法行使教學自主權,開展教育、教學及課程研發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其學業成績和品行等;亦訂定校長、學校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及教師的職務及任職要件、教學人員的職級、晉級及工作表現評核制度。校長的學歷,不得低於其所任職的學校中任教最高教育階段的教師須具備的學歷,學校其他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學歷不得低於其管理的教育階段的教師須具備的學歷。教學人員可免費取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在澳門累計服務達二十五年的教學人員,停止擔任教學人員職務後仍可繼續免費取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直至其滿六十五歲。 教學人員的職級分為一至六級,新教師入職後晉升至最高一級大約須要二十至二十三年,其中規定學校須保證每個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達到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為體現教學人員的教育經驗的價值以及教師年資的意義,「私框」規定學校須保證同一教育階段不同職級間教學人員的基本工資依次保持適當差幅,第一級教學人員應為第六級教學人員的「一點三倍或以上」,保證教學人員獲得合理的薪酬待遇,並引導學校有效分配資源,合理運用公帑。教學人員的晉級取決於服務時間、工作表現評核及專業發展。此外,訂定由教育暨青年局向在上一學校年度在教育教學及專業操守方面獲得公認的教師頒授「卓越表現教師」榮譽。 澳門教師的授課時數普遍比其他地區多,三月二十五日第一五/九六/M號法令規定教學人員的上課時數一般為每週二十至三十節。法案減少了教師每週的授課時數,小學教師為十八至二十節,中學和特殊教育班的教師為十六至十八節。另外,法案對不同教育階段教師的每週授課時數作出了區分,同時為夜間授課作出適當的規範,有助於減輕教師的工作負擔,有更充分的時間參加專業發展以及照顧學生的個別需要。 不遵守規定會停資助 由於法規規定學校須保證每個學校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達到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以上。老栢生表示,六十七間私校中,約有百分之六十多達到該標準,餘下百分之十多具有條件達到,接近百分之二十經教青局協商下可以達到該標準,只有少部份弱勢學校未能達到該標準,教青局將協助弱勢學校解決該問題,也不排除日後透過調高學校的資助。而不遵守該條文的學校,將可能受教青局到暫時停資助的處罰。他又表示,各職級薪酬差一點三倍只是起點,未來會按實際情況作修改。 新法規下教學人員每週上課時數減少,校方需要增聘人手來填補,預計特區政府因此而增加的開支將由目前九億三千多萬元增至十一億三千萬元,開支增加二億,專業發展基金的金額由目前二億三千多萬元增至三億九千萬元,約增加一點六億元。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將於月底前提交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