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高進賭場年齡下限法案的幾點商榷

2011-08-03

澳門社會一方面不能不依賴博彩業帶動經濟,但卻又對博彩業的禍害深感憂慮,尤其對年輕人的負面影響。為此,特區政府經過好一段日子的醞釀,終於決定以法律方式來規範二十一歲以下之年輕人不得進入賭場,除了不能進入賭場賭錢外,也不准從事賭場的工作。但此一立法取向在社會上存在不同意見。 有人認為,此一法律的制訂與基本法所規定的職業自由存在牴觸,也衝擊到十八歲成年人具自主權的此一界線。筆者當然無權解釋基本法,但對牴觸基本法之說卻有保留。事實上,現行的勞動關係法中,十六歲以下的人士參與工作,屬童工,其參與工作範圍受相關的規限。但十六歲以上的人士,則可自由選擇職業。只是,若相關場所是限制十八歲以下人士進入的(如現時的賭場、夜店或其他色情場所),則即使有權自由選擇職業的十六歲至十八歲人士亦不能從事相關工作。這是由於特定的場地規限所至,不存在年齡歧視,也不存在與基本法有牴觸的問題。現時若進入賭場的年齡規限上推至二十一歲,則二十一歲以下人士不能在賭場範圍內從事任何工作則屬理所當然。 當然,人們可以質疑為何新劃一條線在二十一歲,不是二十歲或二十二歲,或根本就不應動十八歲這條年齡線。質疑到底十八歲至二十一歲之間發生了甚麼嚴重事情令政府有此上推三年的決定。這是一個永遠說不清的問題,但極為肯定的一點是,這純粹是一個政治決定,且是具有民意作基礎的政治決定,這已有足夠的支持。 只是,這個法雖應立,但法案中卻存在幾點問題值得商榷:  

提高進賭場的年齡下限應具操作性 限制二十一歲以下人士進入賭場,缺乏操作性。在技術角度,看一個人是否足十八歲,可能較易分辨(當然過去亦發生走漏眼的事,在那轟動一時的個案中,十六歲少女亦可在賭場贏得巨獎),但要分辨一個人是否夠二十一歲,難度明顯高得多。而法案中只賦予賭廳管理層人員才有權要求客人出示身份證以核實年齡(第十條),除非賭廳安排管理層人員守在賭場入口,否則不能查身份證,所謂二十一歲之限制便如同虛設。而且法案中的寫法也妙,一般的遊戲機中心、桌球室或卡拉OK,都規限十六歲以下人士不得進入,若有違反,相關場所經營人會被罰澳門幣一萬至十萬元。但上述法案卻以博企「允許」未滿二十一歲人士進入娛樂場才被罰,若娛樂場沒有「允許」,只是大意走漏眼讓未夠秤人士進入,那賭場經營人又是否會被罰呢?這為未來有關法律執行引發的糾紛埋下伏筆。個人認為,既認定賭博會對年輕人有較大的不良影響,因而制訂此法案,就應徹徹底底地讓之能操作,比如說,可在法律中明文規定「賭場有權要求進賭場的客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將檢查身份證核實年齡這個權交給賭場,讓他們自行把關。若把關不嚴而讓「未夠秤」人士進了賭場,賭場受罰亦心服口服。  

提高年齡下限應擴展至所有博彩場所 政府要立此法,應是深明賭博對年輕人的危害。只是,法案只限制娛樂場的進入年齡,卻漠視其他的博彩活動。博彩場所除了賭場、角子機場之外,深入社區的投注站、跑狗場、賽馬場、白鴿票,都是賭博,何以就不一同將年齡上限上推三年。事實上,二十一歲以下的年輕人進賭場的可能不多,相對來說,投注站的危害更大。雖然投注站投注方式較多元化,難於禁制。但若禁止二十一歲以下人士進入投注站及開立戶口參與投注,相信有其價值。  

禁止參賭應擴展至所有賭場員工 此法案限制進賭場的除了二十一歲以下人士外,還有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經司法裁決或行政決定禁止進入賭場。但為了盡可能減低賭博對社會的危害,理應將所有賭場員工也列入限制進入賭場博彩的範圍。賭場員工每天對?賭桌,容易產生賭博迷思,就是會認為自己深知賭博之訣竅,讓他們來賭的話會勝算較大,甚至有贏無輸。但實際上正如俗語有云:「唔怕你精,唔怕你呆,最怕你唔來。」每天在賭桌旁工作的人,一站到賭桌上下注,同樣輸到「七個一皮」。正因為容易產生這類賭博迷思,賭場員工其實是病態賭徒的高危人士。過去僅一家博彩公司時,公司禁止員工休班時在賭場內耍樂,怕其沉迷賭博,也是此一原因。但現時博企有六家,甲家的員工到乙家賭,限制再無作用。因此,在此法案中引入對賭場員工參賭的限制,實在有其必要。  

禁病態賭徒進賭場應可由其家屬啟動 法案中亦規定有對病態賭徒的禁止進入賭場的機制,只是,有趣的是,要達成這一禁制,須當事人自行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或由其家屬提出要求並獲當事人確認(第六條)。這變得相當滑稽,就是必須要病態賭徒自行要求或確認家人提出此要求,方可禁足賭場。據譚司長所解釋,有部份病態賭徒也是意識到自己的病態,因而會主動要求對其進入賭場作出限制,因而有此條文之寫法。問題是,不排除部份病態賭徒有此意識,但能理智地有此意識的話,即使屬病態也並不十分嚴重。相反,若病態更烈者,根本不會意識自己有問題,自己固然不會申請禁足令,相信即使家屬申請他們也不會進行確認。如此條文,對真正的病態賭徒是形同虛設。這一點,新加坡發展賭業比我們遲,但他們在限制病態賭徒進賭場方面,容許賭徒的家人──直接受害人,向當局申請禁足令,無需賭徒本人同意,就比我們更合理和有效。譚司長認為政府還是尊重賭徒的個人權利,但賭徒家人的權利又誰來尊重呢? 以上數點,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該法案時,政府均以立法取向及現階段不會考慮為由而拒作調整。只是,要修訂一個法律,並非輕而易舉。因此,現時制訂法律時,有甚麼理由不盡量訂得完善一點,而非等下一階段再考慮。而作為政府,雖然可因應其政治取向而立法,但政治取向也應來自社會的民意而非長官個人意志。既要減少賭害,以上數點問題是不應得過且過或刻意迴避的。                    立法議員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