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射不進行會 公開申報財產‧行會成員可免

2011-11-12

【本報訊】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財產申報》法律的修改草案,下週交立法會審議,內容主要是確立高官部份財產和利益關係須公開。不過,原本被廉署建議公開之列的行會成員卻被刪除,行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是經具體分析和適合的決定,強調今次對象重點是政府部門的執行者。  

副局級以上須公開申報財產 《財產申報》將易名為《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該法草案最重要是規定特首、主要官員、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局長及副局長或等同職位者、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主席及成員、公營或政府資本為主企業行政管理及監察人等特定公共職位或政治職位據位人,皆必須公開部份申報的財產和利益資料。  

公開部份網上任睇 公開部份為相關人所擁有的不動產、商業企業或工業場所、在合夥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資或其他資本參與,以及在任何非營利組織擔任的職務。當被問到一般市民如何查閱時,梁慶庭竟一度語塞答不出來,花了逾分鐘翻閱文件才能找出有關答案:可透過終審法院網站查閱,而特首亦可另批示其他查閱辦法。  

廉署有建議  行會卻刪除 但按廉署當初建議文本,公開的還包括行政會成員,唯現時有關公布卻刪去了有份討論相關法案的行政會成員一項。對此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行會討論過程中已比較分析多個地方相關制度,才定出自身規定,且陽光政府重點在於政府機構部門中,所以行會成員不需要公開申報內容。立法議員公開方面的問題也是一樣。  

陽光行會 梁不表態 這是否會給人覺得參與許多決策的行會是有權無責?梁慶庭回應時強調,該會只是輔助特首決策的機構,具體執行是在政府和官員方面,故今次修法首先處理這部份來考慮的。他個人對行會成員應否列入並未明確表態,「我相信我今日所講的係行政會討論的一個結果」。 另原計劃特首可按需要批示廳長或等同廳長職位的公開申報,唯當局考慮到立法規定某些職位要公開,而特首之後又可以行政批示決定另一些職位要公開,實有技術困難而放棄。  

辦公室主任公開免不免? 被問到特首辦主任等這類權力較大的辦公室主任是否在公開之列,梁慶庭一度表示不在,並指社會對有關問題有不同看法,行會經討論分析後作出不用公開的選擇,「我們覺得適合的」。他相信立法會討論時可以進一步完善這方面的規定。 其後行會晚上發補充資料,強調公開官員是包括辦公室主任或法律規定官職等同於辦公室主任的人士。梁亦承認自己是一時疏忽,經與相關部門討論後更作,指「等同局長及副局長職位的據位人,以及該等公共行政部門的領導、行政管理、管理及監察機關的主席及成員」的公開人士一項中,實已包含特首及主要官員辦公室主任在內。至於高官退下來多轉任辦公室顧問一職,則不用公開。 至於之後會否擴大公開範圍至行會、立法會等,梁則相信要一步一步去做,未來會根據社會發展及相關法律執行情況再行檢討,「現在首先係這一步,如果連這一步都未做,時間表如何做呢?我諗實事求是一點,逐步推行係適合的」。  

高官資料更新期依舊五年 草案亦未有就更新資料提交期限作新調整,包括特首等高官除非是終止職務、續任、再當選或續期,才須申報新資料。對於香港高官買輪車也要申報,澳門現仍維持原有做法,是否失卻了陽光政府的意義,梁則不表認同,指港澳情況有別,屬兩套不同的制度,可留待立法會再討論。 其他修改建議的包括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變動達公職薪俸點八十五點的金額才須提交新申報;申報書銷毀縮短為死亡五年後或終止職務十年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