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積金降至十八歲開戶 維持廿二歲才有錢分

2011-11-12

【本報訊】銜接中央儲蓄制度的中央公積金制度框架法律草案出台,建議將開戶年齡降至十八歲,但維持二十二歲才可分享政府財政盈餘的規定,並加入了供款條文,但未有具體的金額和比例的規定。 行政會昨宣布完成討論該框架法律草案,訂定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主要修改的是由年滿廿二歲改為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未滿十八歲但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的居民,自動成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參與人。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會自動轉換為中央公積金制度個人帳戶。 該帳戶主要資金來源包括分僱主、僱員及其他年滿十八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供款;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盈餘中經許可用作轉入個人帳戶的撥款;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入個人帳戶的啟動款項;應轉入個人帳戶的其他款項四項。  

設三年上訴期 法案特別增設分配特區財政盈餘撥款的三年有效期。行會發言人梁慶庭解釋,這是為已開戶但未符合資格分享的,如居澳未滿一百八十三日的本澳居民,在接獲通知後可在三年時間裡補充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符合資格的,即獲回該分享權。 其他規定基本與中央儲蓄制度不變,包括六十五歲才可申領,特區財政盈餘撥款的分配仍需現行年滿二十二歲的永久性居民等。  

供款比例明年再議 至於公積金何時才能運作,梁慶庭表示,法案會盡快交去立法會,而公積金制度除要有相關行政法規外,亦需框架法律支持,故要先完成草案才能推動。相關供款制度不管在社會還是社協都已有過討論,政府會在明年上半年展開深入工作。  

鼓勵私人公積金 梁慶庭又補充本澳私人公積金的情況,澳門本地僱員約廿四萬二千人,現建立了私人公積金的約有九萬五千人,未來政府會進一步研究政策,配合促進更多私人企業為員工設私人公積金,且會研究私人公積金可攜性,相關工作亦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