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澳門土地的種類

2011-11-14

根據《基本法》第七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外,屬於國家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部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說明了,回歸後的澳門,土地所有權形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所有,一種為私人所有。 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在澳門一般被稱為「政府土地」,可分為兩類。按照現行《土地法》的稱呼,一類是「本地區公產土地」(一般情況下為道路或公園),另一類是「本地區私產土地」(一般情況下為政府物業或設施所在地,以及批出或未批出的土地),由於澳門已經回歸祖國,因此修訂中的「新土地法」,已將上述「本地區土地」的名稱改為「國家土地」。 至於「私有財產土地」,必須在澳門特區成立之前獲依法確認為私人所有,否則在特區成立後均為政府所有。 此外,按回歸前在澳門生效的法例,紗紙契並非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此,回歸後,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會承認紗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因為特區境內的土地屬國家所有。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