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教師公約」

2012-05-07

所謂「教師公約」,是指教師專業中的一套自律性的倫理規範,是由從事教育專業的人員及其團體出於自律的精神而討論、形成共識,進而訂定和執行的一套準則。其內涵是一套有系統的、指導教育領域之專業人員應有的行為規範。 台灣學者吳清山指出「教師公約」係指教師專業領域中的一套行為規範,藉以規範教師執行專業時對其個人、他人及社會的行為。吳又認為在建構「教師公約」時,應考慮五個層面,分別是:基本原則、教師與學生的關係、教師與學校同仁之關係、教師與學生家長之關係及教師與社會之關係。台灣學者詹棟樑認為,「教師公約」除了要求教師應有高尚的品德外,其職業倫理最重要的是「負責」和「守法」。此外,詹又認為基於「自律」精神,「教師公約」通常是一些原則性的專業規範,其文字清晰簡短,且較具鼓勵性,而不像法律條文般講求周密嚴謹。  

為甚麼要制訂「澳門教師公約」?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一九六六年宣示:「教師應被視為一種專門性職業」,教師一職的專業地位獲得初次的肯定; 而其提出的《關於教師地位建議案》(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指出:「教職必須被視為專業。教職是一種需要有教師嚴謹地與不斷地研究,以獲得專門知識與特別技能而提供的公共服務;教職並要求教師對於其所教導之學生的教育與福祉,負起個人與協同的責任感。」綜合李伯曼(Lieberman)、史殅尼特(Stinnett)、傑克遜(Jackson)和美國教育學會(N.E.A)對專業的標準,所謂專業工作,必須具備以下特質:一、必須運用專門的知識與技能;二、必須經過長期的專門訓練;三、必須強調服務的觀念,而不計較經濟報酬;四、必須享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權;五、必須有自律的專業團體與明確的倫理信條;六、必須不斷地在職進修。 要令教師的專業地位獲得社會的肯定,「由上而下」制訂教師公約是有效的途徑。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一條第二款訂明:「本法律的目的是提升教學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保障,以建立一支優秀的教學人員隊伍」,法理上賦予澳門教師專業的保障。不過,倘若從專業倫理的角度,澳門教師可自發性訂定相關的行為規範,其作用有二:一方面對內規範成員的專業表現;另方面對外保護服務對象的權益,進而取得大眾對此職業的肯定。基於上述因素,澳門教師(包括公校和私校教師)便應自發性地訂定「教師公約」,以進一步提升其專業規範和專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