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現金票款無確保收回

2013-05-28

【本報訊】現時,每程巴士收得的票款全屬特區政府所有。但是,交通事務局以人手不足、現金票款收入金額不大為由,只以抽查方式監管票款錢箱。審計署抽查了其中兩天巴士現金票款的處理情況,卻發現同一台營運車輛均未有將「錢箱」交回,存在遺失現金票款的風險。雖然,交通事務局在審計期間已制訂了改善措施,但是,審計署認為,仍未能有效監察,無法確保收回所有現金票款。 根據《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承投規則》的規定,巴士的現金票款全數屬特區政府所有,故此,巴士公司具有義務將所收取的票款全數交還特區政府。不過,交通事務局曾以人手不足、現金票款收入金額不大為由,只會大約每月一次,以抽查方式核對三份表格 (出車表、拆卸錢箱登記表、票款收入記錄表),監察所收回的錢箱數是否與出車數目相符。 不認同上述理由的審計署指出,根據交通事務局提供的票款資料,二O一一年八月至二O一二年八月,合共十三個月的票款收入為二億九千多萬澳門元,其中現金票款為六千一百多萬澳門元 (佔百分之二十點零六),即每月平均現金票款為四百七十多萬澳門元。 「金額實際不低,更應做好監管工作。」審計署指出:對於收入和開支的監察,部門應努力確保其合法性和完整性,不論金額多少亦應嚴肅處理,故此不應該亦不可能因為金額的大小而在相關的工作上有所疏漏。此外,公共部門應盡其所能去確保每項被賦予的職責得到妥善的履行,人力資源方面,應透過適當的協商和調配去解決,而不可因此而放棄完善履行有關的職責。 審計署也認為,交通事務局在票款收入方面的監察工作欠缺效率,監察機制及執行過程也存有漏洞。就算,該局在二O一二年九月改善了監督機制,經審計署檢視後,仍然認為:「局方有關改善措施是無效的。」審計報告也列出了以下的抽查個案: 交通事務局曾表示,自二O一一年八月至二O一二年八月,抽查機制基本可確保收回所有現金票款,未有發現明顯的異常情況,未有任何因「現金票款遺失」或「巴士公司提交的票款資料不完善」,而提起的處罰個案。 但是,審計署隨機抽查了兩天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 的現金票款資料,卻發現連續兩天同一台車輛 (下稱「車輛 A」),均未有將「錢箱」交回,存在遺失現金票款的風險,但交通事務局卻未有適時發現。 當審計署指出有關情況後,該局表示會:「要求巴士公司找出原因及作出解釋,並要求巴士公司就此提交報告及作出改善。」其後,審計署於二O一二年十一月向交通事務局了解上述個案的跟進結果,局方表示,因透過自行核對報表已能找出原因,故最終未有要求巴士公司提交報告。 局方也提供了一份書面解釋文件,其內表示「車輛 A」:「於十二月二十一日及二十二日全日的服務時間分別只有一小時十六分鐘及兩小時,懷疑巴士公司因錢箱沒有現金而沒有裝卸錢箱。」 然而,審計署根據交通事務局的無線射頻監察系統的行車記錄,以及巴士公司提供的「出車表」,發現實際情況與局方的跟進結果不符:例如交通事務局表示,有關車輛於該兩天只提供了三小時十六分鐘的服務,故懷疑因營運時間短沒有現金票款而未有將錢箱交回。但審計署發現有關車輛實際上提供了超過十小時、十二個班次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