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要求‧落後主流

2013-05-28

 【本報訊】審計署認為,交通事務局應為巴士營運車輛制訂合適的排放標準,避免影響市民或乘客的健康,也減少廢氣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但是,該局在長達七年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合同中,只要求巴士公司所採購的營運車輛,必須符合歐 III 排放標準,明顯落後於國際上的主流要求,錯過了借新模式的推行而跟進國際環保趨勢的時機,與綠色出行的口號存在較大落差。 根據《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承投規則》的規定,獲判給巴士服務的公司,所採購的車輛必須至少符合歐盟 III 期的排放標準。對於採用歐盟 III 期最基本排放標準的原因,交通事務局辯解: (一) 由於兩間舊巴士公司的營運車輛大部分是採用歐盟 II 期或 III 期排放標準,倘若「新巴士營運模式」採用歐盟 IV 期排放標準,兩間舊巴士公司將有大批車輛需即時淘汰;(二) 本澳油品質量未能配合;(三) 在二OO九年進行公開招標時,當時歐盟 IV 期巴士的技術並未成熟。 對於交通事務局所表示,採用歐 III 期排放標準的原因,審計署認為,局方的理據不充分或根本與客觀事實不符,又未有保存工作過程中曾參考的文件資料,供其監督實體或第三方可判斷訂定相關標準之合理性。審計報告列出了以下的發現: 《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承投規則》列明:「獲判給者自判給通知日起所購置之營運車輛需符合歐盟 III 期或更嚴謹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審計署指出,有關汽車廢氣排放標準之要求,只是針對巴士公司在獲判給服務後所購置之營運車輛,倘若兩間舊巴士公司獲判給有關服務,有關要求並不影響已購置之營運車輛,並不存在即時淘汰營運車輛之問題。 至於油品質量方面,審計署翻查了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和交通事務局的文件後指出:本澳的油品以進口為主,故油品質量主要視乎進口地之法例規範,而香港於二OO二年已將汽車柴油提升至歐盟 IV 期標準,二OO九年一月起更提升至歐盟 V 期水平。故此,交通事務局在二OO九年制定巴士服務的招標文件時,本澳已有供應商提供能符合歐盟 IV 期標準的油品供市場使用。 整理歐盟參與國、香港、國內四個城市就歐 III 及歐 IV 廢氣排放的實施年份後,審計署指出,澳門鄰近地區及外地早於二OOO至二OO五年期間,已普遍採用歐 III 排放標準。此外,早於二OO六年,香港已規定所有柴油巴士全面採用歐盟 IV 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