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抽查十路線繁忙發車不足‧閒時大量發車

2013-05-28

【本報訊】審計署表示,交通事務局必須設立完善的機制,對巴士公司的服務情況進行全面的監察,令公帑用得其所。然而,在審計署抽查的十條路線當中,共有九條持續在繁忙時段發車不足、非繁忙時段卻大量發車。同時,審計署指出交通事務局對於「班次頻率」的監察未盡完善,監察措施存有不足。 交通事務局聲稱,新巴士服務模式初期,在「班次頻率」方面確實未如理想,無法符合《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承投規則》(下稱「承投規則」) 的要求。但在運作一年後,有關情況已得到改善,各路線的發車情況已基本能達到「承投規則」要求的百分之九十或以上,該局認為已基本達標。 然而,審計署抽查了涉及服務費金額最大的十條路線資料,審視了有關路線於二O一二年九月連續四周的星期一至星期五的班次發車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交通事務局所述存在差異。被抽查的十條路線當中,共有九條路線持續在繁忙時段發車不足、非繁忙時段卻大量發車。 例如:「路線 A──去程」在繁忙時段 (下午四時二十六分至傍晚七時三十二分),「承投規則」要求每六分鐘發車,按規定該時段內應發車三十一班。但是,審計署發現,去年九月份連續四個星期的星期一至星期五 (共二十日),繁忙時段各日的實際發出班次,只介乎二十至二十七班,即僅達到「承投規則」要求約百分之六十五至八十七,實際發車的班次頻率約介乎於七至九分鐘。 除了繁忙時段的發車率不足外,該路線於傍晚七時三十二分至凌晨零二分屬於非繁忙時段,「承投規則」要求每十分鐘一班,該時段內應發出二十八個班次。但是,實際發車情況卻與繁忙時段相反,該時段在被抽查的二十日當中,其中十七日的實際發出班次介乎二十九至三十六班不等,超出「承投規則」的規定。審計署強調,另有八條被抽查的路線,也出現上述的情況。 同時,在被抽查的十條路線中,有九條雖然在繁忙時段發車不足,但其中六條路線由於非繁忙時段大量增發班次,故此仍能滿足「承投規則」內有關班次總量的要求,甚至超出了有關規定要求的數量。 審計署表示,由於現時只要巴士班次按既定路線行駛,且車型相符,便可獲支付服務費。交通事務局必須設立完善的機制,對巴士公司的執行合同的情況進行全面監察,以確保公帑用得其所。然而,透過是次審查結果可見,交通事務局對於「班次頻率」的監察未盡完善,監察措施存有不足。 原來,二O一一年八月至二O一二年九月,由於無線射頻監察系統未能顯示巴士的確切離站時間,故交通事務局主要透過派員抽查方式監察發車情況。雖然,該局於二O一二年十月對無線射頻監察系統進行完善,但依然只以抽查形式對某時段的發車情況進行監察,未能適時察覺繁忙時段長期發車不足、在非繁忙時段大量發車以補足班次總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