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司認同對兩消防員撤職處分

紀律部隊人員掌公權力應有更高要求

2019-04-16

黃司回應

【本報訊】有關日前終審法院撤銷保安司司長對消防局人員所科處的兩項撤職處分,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紀律調查及司法暨紀律委員會均對該兩名消防局人員作出科以撤職處分的建議。他認同,應對兩宗案件所涉人員科以撤職處分。

黃少澤指,兩宗案件分別發生於二零零五年及二零一一年,當時他尚未就任保安司司長,案發後保安當局已按法律規定開展刑事偵查及紀律調查。有關案件至他上任後才能開展紀律調查,及後得出相關紀律調查結果。不論是消防局的紀律調查或司法暨紀律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結果均是科以撤職處分。經分析總體意見並依據法律的規定,他認為,應對兩宗案件所涉人員科以撤職處分。

他強調,作為一名紀律部隊人員,因為掌握了公權力,所以在守法方面應要有更高要求。兩宗涉及消防局人員的案件分別涉及三項罪名和兩項罪名,在罪名成立及被判相關刑罰的情況下,從保安司角度認為,應該科以撤職處分。

案作仍在處於上訴期階段,黃少澤表示,會尊重終院判決,保安當局將以另一種紀律處分形式處罰相關人員,但礙於相關案件目前仍處於上訴期,暫時未能公佈有關處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