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會議員許智峯搶政府職員手機案:三項罪名成立

2019-05-28

【香港中通社5月27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去年在立法會大樓內搶走一名特區政府女職員手機並藏匿。27日,許智峯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罪名全部成立。裁判官鄭念慈押後至下月10日判刑。

去年4月24日,香港特區立法會一委員會舉行會議期間,一名特區政府保安局女職員執行“全程監察小組”的工作,在立法會大樓內記錄議員的位置。許智峯在未徵得該女職員同意的情況下,搶走她的手機並藏匿於男廁所,事件引起香港社會廣泛關注。案件在今年3月正式開審。

27日上午,許智峯到東區裁判法院聽取裁決。他涉及3項控罪,包括“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普通襲擊”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許智峯稱,該監察小組不當地介入立法會運作。他還認為,該名政府女職員當時干犯嚴重罪行,特區政府違反私隱法例,為防止罪案,他才決定“搶手機”。

但鄭念慈宣判時反駁指出,該政府女職員當時站在電梯大堂,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干涉或影響許智峯前往何處,不可能干預立法會的運作,或影響立法會的誠信及獨立。政府女職員的行為不足以構成侵犯許智峯私隱,或違反私隱法例。

鄭念慈指出,許智峯只是立法會議員,不是執法者,不是警員,也不是立法會保安員;就算他相信女職員侵犯私隱,也沒有任何權力自行蒐證或執法。政府女職員亦沒有責任回應許智峯的問題,或交出她管有的任何物品。

鄭念慈裁定政府女職員當時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許智峯“搶手機”時,完全罔顧了“搶手機”的行為會接觸到女職員的身體,引致女職員感到憂慮及驚惶。同時,許智峯“搶手機”的行為,就是阻礙政府女職員執行公務。

鄭念慈還說,許智峯搶去政府女職員的手機後,在未經授權下,閱讀內裡資料及上載檔案至自己的電郵帳戶,“明理而誠實的人,必定會認為他(許智峯)所做的是不誠實的。”

因此,鄭念慈裁定,許智峯3項罪名全部成立。

求情期間,許智峯提到“政治檢控”,鄭念慈隨即打斷許智峯的發言。鄭念慈強調,本案不涉“政治檢控”,“搶手機”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

許智峯的代表律師最後希望,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鄭念慈認為,許智峯只是“口頭悔意”,並無“真誠悔意”,判處即時監禁的可能性實則存在。同時,法庭判刑時不能過分看重議員身份,否則會釋出議員有特權的錯誤訊息。

鄭念慈押後至6月10日判刑,先索取許智峯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再考慮判刑。許智峯獲准繼續保釋。

根據基本法第7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或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可以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根據立法會條例,任何人被判監3個月以上,定罪後的5年內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