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災難期間造謠

警協支持立法治謠防災

2019-07-22

【來論】人們常說:“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對於經歷過“天鴿”、“山竹”來襲期間時那些胡亂轉傳的謠言,我們自然更明白在面對災難期間,造謠對社會所帶來的禍害。謠言不僅會讓救援人員疲於奔命,影響救災工作的成效,嚴重時甚至可能會引致人命傷亡、社會混亂及恐慌。

特區政府制定《民防綱要法》,其本意就是為了完善應對危機和颱風等災害的工作。至於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事實僅為制裁在大災大難期間,故意造謠、傳謠,意圖引起公眾恐慌的行為,因此,該條文在如懸掛八號、九號、十號風球等特殊時期才適用。

所以,就近日坊間流傳對《民防綱要法》一些解讀,與第25條條文的表述及立法原意是不符的,部分甚至牽扯到聯合國的意見、報告或將之等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一般的“謠言罪”。而事實上,只要我們回歸到條文的原意,就能找出正確答案以釋除相關疑慮。一是明知故犯的存心造謠生事者;二是明知謠言卻仍然故意散佈者,三是放任謠言而引起公眾恐慌,要是在突發公共事件這樣一種緊急狀態下,如果謠言會滿天飛,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資訊很容易造成公眾的偏聽偏信,從而引發巨大恐慌,不利救災行動,給當局維護秩序與救災的工作帶來極大阻力,甚至使得救援人員、海關、警察,消防人員等疲於奔命,更難於確保市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故通過刑事立法來充分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以民為本”的立法理念及刑事立法發展趨勢的,我作為一個市民及警察,認為這法律條文是有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所以我們應給予充分肯定及支持。

在災難期間,共同應對是澳門居民的頭號大事,所以我們應將焦點集中在如何做好防災和救災的工作。而杜絕造謠生事,讓大家得到正確的訊息,正是整體社會的共同願望。相信只要社會各界繼續多加溝通,必然會將民防工作做得更好。

(澳門警察協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