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212號
2019年08月10日
星期六
輕軌公司營運後會考慮引入其他電子支付
2019-08-10
【特訊】在特區政府與列車及系統供應商於2011年所簽訂的合同中,已訂明輕軌票務系統需滿足軌道交通技術要求,同時亦應適當考慮澳門市場所適用的電子支付工具。基於電子支付技術發展快速,且政府亦不可能於上述合同內要求系統供應商要與某一品牌的電子支付公司合作。
現時輕軌氹仔線的硬件設備除已滿足軌道交通票務系統的使用要求外,亦能兼容非接觸式智能卡的技術標準;然而,是否能在運營中引入其他的電子支付工具,尚涉及系統對接及商業協議,例如賬務清算、交易期數、每筆交易的手續費釐定等問題。
鑑於票務收入將作為輕軌公司的一項主要收入來源,故有關商業談判由輕軌公司作出跟進將更為適合。而在營運初期,乘客乘車可透過購買單程車票或者輕軌儲值卡,用作支付入閘車票;輕軌公司在營運後亦會考慮提供更多的電子支付方式,以為巿民搭乘輕軌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更便利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