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書面質詢為何反警濫權施暴集會被指違法

2019-10-14

【本報訊】本澳市民早前提出「反對警察濫權施暴」的默站和集會,均被警方禁止。議員區錦新表示,「反對警察濫權施暴」在任何文明社會都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訴求。警方的決定,預示着澳門人的公民權利空間正在被壓縮。他在書面質詢提出的其中一個問題:為何「反對警察濫權施暴」的集會主題會被解釋為是「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

直選議員區錦新在書面質詢中表示,今年八月十九日的議事亭前地「默站」及近日有兩位居民所發起的三個集會活動,警方都將「反對警察濫權施暴」的主題解釋為是「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而禁止進行。

區錦新提出,作為警隊,執法維護治安,是其基本職責。若遇反抗,施以適當武力,亦是應有之義。但適當武力並不代表可以濫權施暴,對被執法者施以不必要的或過度的暴力,以致造成不必要的傷害。若有出現這種情況,就屬濫權施暴,濫用私刑,任何文明社會都不能容許。

「所以,『反對警察濫權施暴』這應是任何文明社會都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情的訴求。」區錦新續表示,但是,本澳警方竟將「反對警察濫權施暴」的主題,曲解成違法,因而認定其為屬於第 2/93/M 號法律的第二條「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因而禁止該集會的進行。這種以「目的在違反法律」來禁止或拒絕集會或示威預告,在回歸前從未發生過。如今出現,預示着澳門人的公民權利空間正在被壓縮。

區錦新表示,按照第 2/93/M 號法律第一條就清楚規定:「所有澳門居民有權在公眾的、向公眾開放的、或私人的地方進行和平及不攜有武器集會,而毋需任何許可。」只要不攜帶武器及和平進行的集會或示威,是「毋需任何許可」的。機制上,由於「毋需任何許可」,所以立法者就設定了一個書面預告制度,即任何人要舉行集會或示威,均須於活動舉行前的三至十五個工作天以書面方式向有關當局作出預告。除非遊行集會的目的是違反法律,否則遊行集會不應被禁止。

他也提出,按照法律,治安警察局局長僅能「為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及車輛之良好交通秩序而有必要時,…… 更改原定之遊行或列隊路線,或規定有關活動僅得在車行道之一邊進行。」很明顯,以維持交通秩序為由的限制或調整,本來只是針對遊行,但在回歸後卻被解釋到連集會也適用,甚至警方更加上本身的職能,而非僅依據第 2/93/M 號法律來對遊行集會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