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錦新質詢多個問題

天眼試行人臉辨識

2019-12-30

【本報訊】警察總局計劃在明年選取「天眼」試行人臉辨識監控。議員區錦新向政府提出多個問題:依法施政是特區官員常掛口邊的說話,但對以人臉辨識功能所獲得的資料的建庫和使用,卻可以完全無需有法可依?由於經人臉辨識功能所獲得的資料的使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當局會否考慮立法加以規管及防止被濫用?經人臉辨識功能取得的資訊沒被規範,會否被轉移作非維持治安需要的「社會控制」所用?甚至將相關資料移送內地?

直選議員區錦新在書面質詢表示,特區政府經常強調依法施政,而第 2/2012 號法律 (《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俗稱天眼法) 只對「收集及處理利用固定的攝影機又或其他類似的系統或技術手段、以閉路視頻及攝影系統實時收錄的影像及聲音」有所規範,其中該法律第四條中的「合法性原則」尤其清楚訂明「收集及處理以錄像監視系統收錄的影像及聲音應遵守本法律、第 8/2005 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所定的限制;」,也在第六條中對「收集及處理影像及聲音應僅限於為達至法定目的」的限制。

「很明顯,第 2/2012 號法律 (天眼法) 僅對用『天眼』系統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有所限制,但對經影像分析,即人臉辨識功能所分析而獲得的資料卻沒有任何規範。」區錦新表示,被質疑以「天眼」影像而透過人臉識別取得資訊的使用有否法理依據時,當局將人臉辨識功能定義為天眼的「後台模式」,並聲言這不屬於天眼的組成部份,只是以「後台模式」替代人手翻查已攝錄影像,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無需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進行申報程序,也即不受私隱法的規範,這令公眾對資料如何使用,會否在無規範底下被濫用而感到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