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第三方監察截取通訊

有違司法獨立原則

2018-11-30

黃少澤重申,引入第三方監察截取通訊,有違本澳司法獨立原則。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提出,將來的法律規定,若司法機關確定非法通訊截取屬實,當時人可獲通知及有權索償。又認為,在司法機關監督機制外引入第三方,按本澳法律傳統、規範,這有違司法獨立的原則。

社會上一直存在警方非法竊聽的質疑,其中一個跡象是在通話時聽到「渣渣聲」。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早前在《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期間回應,監聽不可能出現「渣渣聲」,否則,就是技術差,不專業。昨午,直選議員李靜儀表示,若沒有「渣渣聲」等跡象,市民實在難以發現和舉證自己被非法監聽。

對於政府不斷重申,截取通訊受到司法當局的監督,例如:執法當局需要得到司法當局批准才能截取通訊。李靜儀也提出,不是質疑司法當局的監督制度。市民更關心的是會否存在警員跳出上述制度濫用通訊截取,這需要多一個制度來處理。

黃少澤回應,警方是在符合法律下向檢察院申請監聽電話;檢察院同意的話,向刑庭法官提出意見;若法官認為可以,便分別向警方和電訊營運商發出批示;營運商才提供警方所需,俗稱「放水喉」。營運商不放,警方接不到水。他強調,不是警方可以隨意監聽的。

「唔係警方想聽乜嘢就聽乜嘢。唔係乜嘢都聽到。『渣渣聲』,我都聽唔到啦!仲偷聽?偷聽乜嘢?」黃少澤也提出,已聽取學者的意見,在將來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加入條文,若司法當局確定非法截取通訊屬實,當事人可獲通知,並有權索償。

有意見提出參考香港監督制度,如公佈數據等,黃少澤提出,監督制度要符合本澳的法律傳統、規範。就算有社會共識徹底改變整個法律傳統、規範,工作量都非常大。本澳是事前、事中、事後由司法部門監督通訊截取,若引入香港模式,由第三方監察,按本澳法律傳統、規範,這有違司法獨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