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正名保險業務法律制度

三常會倡應按規模收保險監察費

2020-05-19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與秘書崔世平總結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在隔逾一年後再開會審議《修改六月三十日第27/97/M 號法令》法案,即政府最新正名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建議新監察費不應再劃一價,而是按保險公司業務規模去徵收。

三常會昨分析及討論有關法案,經財司司長辦主任辜美玲、金管局行管會主席陳守信及法務局官員等列席。

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總結說,政府日前提交法案新的工作本文,故昨再開會跟進,雖距上次一九年三月的會議有頗長的時間,但政府顧問團與立法會顧問團是一直有密切溝通,期間實已傾過多個文本,才有今次這第二本文。

黃顯輝稱,法案文本有一定的調整,當中最大的修改是,建議把原來只有法令編號的名字,加上《保險業務法律制度》之名,能更清楚反映本法核心是規範保險業務。

法案建議將對從事保險業務者每年收取的監察費由現行兩萬至十萬元,調升至三萬至一百萬元。委員會關注當局如何釐定收費,金管局回應稱,目前政府的操作是劃一都是收取三萬元。

為此,委員會希望改善有關做法,因為監察費與准照費不同,若保險業務規劃大,涉及的監察必然更多更廣,提醒當局就該自由裁量權也應設有相應標準,如按其規模分級去收費。政府代表也回應稱會研究。

另有委員提出業界關注保險中介定義修改後的影響,政府代表稱,保險中介有另一條法令規範,在今次修法完成後,下一步也會對此條去調整修改。委員會冀政府在修改時能多聽業界意見。

是次會議審議了法案新文本的一半內容,已討論還有保險公司行政管理機關須至少有一名為澳門居民、保險公司資本調升至三千萬元或六千萬元等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