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經屋法最新文本

每年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天要罰款

2020-06-24

何潤生介紹閉門會議內容

【本報訊】在修改《經濟房屋法》的法案最新文本中,政府接受立法會的意見,調低行政違法的罰款,行政違法包括:把單位出租、每年在單位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等。上述法案可望最快在七月中旬交給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審議。

昨早,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舉行閉門會議,分析及討論修改《經濟房屋法》的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向傳媒表示,政府在六月中提交新的工作文本,對法案作出技術調整。委員會昨日最後一次分析及討論法案,期望最快可在七月中旬提交全體會議細則審議。

接納意見降低罰款

何潤生指出,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政府接納委員會的意見,在最新文本降低罰款,委員會對此沒有反對意見。相關調整如下:

第五十條一款,預約買受人、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尤其是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的罰款 (最初文本是百分之十至四十)。

第五十條二款,預約買受人、所有人、其家團成員沒有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年在該經濟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單位權利人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十五的罰款 (最初文本是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第五十條三款,預約買受人、所有人將經濟房屋單位作部份出租,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二至五的罰款 (與最初文本一樣)。

昨日,政府代表亦向委員會概括介紹法案最新文本的條文:

關於申請「要件」(第十四條),一名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若是家團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 (最初文本是二十五歲) 澳門永久性居民,且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若是個人申請人,須為年滿二十三歲 (最初文本是二十五歲) 澳門永久性居民,且連續或間斷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

現行採用分組方式排序,將修改為評分方式排序,並增加「排名」的條文 (第二十四-A條)。將來,評分尤其需要考慮:一) 家團結構;二) 家團人數;三) 在澳門居留時間;四) 成員中有否長者、殘疾人士或未成年人;五) 家團組成中永久性居民的比例。

若出現一個以上申請人最後得分相同,先按收入、再按年齡排序;之後仍然同分,便進行抽籤。

關於經濟房屋出售價格,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尤其需要考慮三方面成本: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行政成本。

法案最新文本提出,不可轉讓經濟房屋;但是,因為購買單位而將單位作擔保債務者 (即向銀行樓按) 除外。另外,簽訂公證書日起,未滿六年,若有合理理由,行政長官可批准解除不可轉讓的負擔;若滿六年,出售單位須給房屋局,價格為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例如:以一百萬元購入,轉售也是一百萬元。

還有,轉售給房屋局時須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政府表明,不修改間格、渠道等,單位只是殘舊,不須向當局支付相關費用。

新城A區三千單位沿用舊法

在過渡規定方面,修訂後的新法律只適用於未來的申請。換句話說,現時的新城 A 區三千零一十一個經濟房屋單位,將沿用修改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