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外僱要工作憑證入境

外僱法修改通過

2020-06-24

立法會通過修改外僱法。

【本報訊】立法會昨還細則性通過《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明確申請成外僱必須持當局工作憑證入境澳門才會獲批准,有助堵塞外地人以旅客身份在本澳搵工再直接轉成外僱的問題。

該主要涉及一條條文修改的法案昨在立法會無爭議下獲在席議員全票通過。

新規定公布三個月後生效

法案建議規定,非本地居民要獲當局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即俗稱的藍卡,其中一項條件是當事人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外地入境。新規定針對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外僱,專業外僱不受此限。

新規定自法案公佈後九十日生效。未來取得外僱額的僱主自行或經職介所去請人,當有雙方合意後,僱主要為對方向治安警提申請非本地居民逗留許可,在完成初審後獲發以工作目的的入境憑證,當事人入境本澳時會被警方識別,即時獲發臨時逗留許可,並可開工。

勞工界議員促檢討大修外僱法

李靜儀代表四名勞工界議員作表決聲明,重申完善外僱輸入制度,不但是保就業市場的穩定和秩序,亦是維持治安穩定的必要前提,故她們認為從嚴規範外僱的審批、輸入或離境是有必要的。

然而是次修法僅對外僱入境程序作一些規定,但外僱法自○九年頒佈實施至今逾十年,實有必要整體檢討完善,尤其應有機制貫徹本地人優先就業原則。

她說,黑工、過職過界等非法工作情況存在於各行各業,一直影響本地僱員就業,政府去年明確表示認同修法,提升罰則以增加阻嚇性。為此她們促請政府盡快去做,並認真執法,遏止非法工作、騙取外僱額等各種違規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