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 

行政主導 議員有話說

2020-09-11

議員議程前談本澳政治體制。

【本報訊】鄰埠香港近期掀起三權分立的爭議,風平浪靜的澳門也有立法會議員參一腳,馬志成等幾位官委議員與直選議員蘇嘉豪在議程前發言大談本澳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三權配合、行政主導和行政霸道等見解。

深入人心但還需加強準確理解

官委馮家超、馬志成及胡祖杰昨聯合發言說,澳回歸逾廿年,也是澳《基本法》成功實踐廿年,其制度和觀念已漸深入人心,然而他們還是覺得要加強社會準確理解《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故必要重申本澳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及其含義。

三人說,所謂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是指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權運作中處於支配性地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儘管在《基本法》中並未出現「行政主導」字眼,但三人稱,其就政治體制有關具體規定已體現這樣理念和精神,縱行政、立法和司法分工,但卻不能與由主權國家實行的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劃等號,這點實不容質疑。

行政霸道言過其實

三人又謂,社會必須消除偏見,如有觀點認為「行政主導」會導致權力不平衡,甚至會造成「行政霸道」,實在是言過其實,因《基本法》也規定相應的制約機制如議員的質詢權和立法會的彈劾權,已起監督和制約作用。

又如有說法錯誤理解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中互相配合的含義,一提行政與立法配合就認為是包庇政府或者利益私相授受。三人強調,實際所謂的互相配合,應是針對行政與立法關係,是兩者職能和運作的配合,同時也存在互相制約等。

蘇嘉豪:法院已講過三權分立

直選蘇嘉豪表示,當權者一再強調行政主導,也不妨礙和抵觸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源於權力分立精神這個客觀事實。正如中級法院認為,根據三權分立的法律原則,行政、立法和司法這三項權力分別交給不同機關各司其職地依法行使。法院也表明,三權分立的法律原則可存於不同的政治制度內。

權力分立的法律原則,理應有助促進良好管治。不過當權者一再強調的行政主導,同時又加強了權力的不平衡,如政府有權委任議員、解散議會、高度限制議員立法提案權,令議員難以代表民意直接主導政治議程,無法有力促使政府向全民問責。

結果,一個未經市民普選產生的政府掌控了整個特區的政治環境,長年被社會詬病為「行政霸道」,而權力的不平衡亦觸發無日無之的社會爭議。

三權配合讓當權者為所欲為

蘇嘉豪續說,更甚過去不時有人強調三權互相配合,逐步影響昔日設置三權制度的原意。實際上《基本法》完全沒規定要議員或司法官配合政府,強調「三權配合」的目的,無非是試圖迫使立法和司法機關成為橡皮圖章,讓特區當權者有機會為所欲為,讓權貴私利凌駕公共利益,甚或在破壞法律制度時亦不受牽制。

作為宣誓擁護包括維護三權制度的《基本法》的議員,他認為是有責任抵住「要求議員配合政府」的壓力,續代民時刻監察政府施政,擔當公共利益的守門員,確保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權力制衡。

在之後原就其他內容發言的官委柳志毅與陳華強即場加料回應有關議題。柳志毅稱,議員有需要全面準確理解《基本法》的政治制度,明言對蘇部份觀點不認同、有不同理解,而是與馮等三官委的觀點完全一致。

陳華強:三權分立論衝擊政治體制

陳華強則分享三點想法,認為行政主導符合本澳法律地位及實際情況,有利澳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及發展,而三權分立不合《憲法》規定,也不合特區法律地位,更可能影響澳長期繁榮穩定及發展。

他強調,三個權力機關是按《憲法》和《基本法》確立,是行政主導核心要義,若議員對此政治體制存有扭曲性的政治認識,將《基本法》規定的三個機關獨立運作誤比作三權分立,將衝擊回歸而來恆之有效的政治體制,亦是挑戰《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及政治體制的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