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宗:香港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無損新聞自由

2020-09-28

【中新社香港9月27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張建宗27日指出,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基本法)充分保障,不會改變。香港警方此次修訂《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無損新聞自由。

當日,張建宗發表網志表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明確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特區政府一直非常重視香港的新聞自由,這不單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也是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的重大優勢。張建宗指出,香港警方近日修訂《警察通例》中的“傳媒代表”定義,目的是讓警隊前線人員更容易清楚識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避免一些假借新聞採訪為理由的人,魚目混珠混入人群,刻意阻礙警方的行動,增添警方執法的困難。同時,亦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傳媒進入的封鎖區內,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作採訪。

他強調,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後,記者將一如既往,可以在公眾地方自由採訪。此次修訂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警隊今後亦可更有效地履行維持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責任。“事實上,警方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會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張建宗說,警方亦時常與傳媒保持溝通,以完善採訪安排。為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能派遣足够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

據悉,《警察通例》經修訂後,“傳媒代表”是指已登記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Government News and Media Information System,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志、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張建宗表示,目前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佈系統共有206個登記用戶,包括香港本地傳媒和國際傳媒,其中純網媒超過30間,涵蓋面相當廣泛。

他還指出,本屆特區政府自上任以來一直非常重視新聞自由,並與傳媒密切溝通。其中一個重要的例子,是特區政府在本屆任期開始時,迅速檢討網媒採訪安排,並由2017年9月19日起,容許合資格的純網上運作媒體進場採訪特區政府記者會及傳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