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錢債受理金額擬增至十萬元

2019-01-17

陳海帆列席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小組會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繼續討論《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政府向委員會提交新工作文本。主要修改包括﹕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調升至(澳門幣)十萬元,意味著,小額錢債法庭日後受理案件的金額,將由目前五萬元上調至十萬元。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政府代表,昨早列席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會議,向委員會介紹政府對該法案所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該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中,主要對法案第十八條第四款作修改,建議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及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分別是由目前五萬及一百萬元,調升至十萬元及一百萬元,即小額錢債法案受理案件的金額,日後將由目前五萬元上調至十萬元;低於十萬元的案件,市民日後可在無需聘請律師情況下透過小額錢債法庭處理。他指,有關金額已於回歸前一直沿用,隨著上訴利益值的調升,預計到未來將有更多案件交到小額錢債法庭處理,由於市民無須聘請律師,相信可以減輕市民聘請律師的負擔。

新工作文本中,對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中,市民作為共犯時可以在初級法院一審,獲得上訴權。審理國家機密案件的法官,新文本建議為「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法官」,在行文上作調節,以達到與《基本法》相關行文一致。黃顯輝指,部份委員對之持保留意見,大部份委員沒有反對意見。

黃顯輝又指,委員會就法案的工作接近尾聲,顧問團已草擬意見書初稿,亦希望政府將法案正式文本盡早交到立法會,有信心於下週內可完成該法案審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