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1963號
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
八罪定讞刑期98年
2018-10-19
【香港中通社10月18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藉風災復建工程收取回扣案,台灣最高法院18日駁回部分上訴,以8項回扣罪,各判李朝卿12年到14年不等刑期,加總刑期98年,實際執行刑期將由檢方另向院方聲請裁定。
李朝卿2005年至2012年擔任南投縣長,被控在2009年莫拉克風災期間,辦理道路修復等111項工程時,向承包商收取回扣96次、收賄15次,推估不法所得達3100餘萬元(新台幣,下同)。2012年11月檢調在李的辦公室搜出裝有30萬現金的茶葉罐,將李收押,2013年檢方起訴,李以2000萬元交保。
2015年南投地方法院一審判李朝卿3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李不滿該判決上訴二審;2017年6月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22年、褫奪公權10年。
經上訴後,最高法院18日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的上訴,其中1案處14年徒刑,另7案處12年刑期,共98年,李朝卿確定須入獄;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李朝卿認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乎意料。
李朝卿仍有88次收回扣、15次收賄罪,最高法院認為有事實認定記載不明,或應於審判期前調查的證據未調查等違誤,因此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另外,擔任“白手套”的李朝卿妻舅簡瑞祺也一併遭部分判刑定讞,刑期高達67年10月,須由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