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解釋幼兒園性侵學童案歸檔

2019-02-22

【特訊】2018年5月8日,檢察院接獲檢舉,指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發生校工性侵學童事件;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基於證據不足的理由,本院於2019年2月11日將案件暫行歸檔。

由於事件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澄清事實的需要,檢察院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將案件的部份內容予以公開。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款規定,如偵查期間收集到充分跡象,顯示有犯罪發生及何人為犯罪行為人,則檢察院須對該人提出控訴;同條第2款規定,充分跡象,係指從該等跡象能合理顯示出嫌犯可能最終在審判中被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者。

案件資料顯示,涉案男職員於魯彌士主教幼稚園擔任校工,其日常工作除整理課室及進行清潔之外,還需承擔爲男女學童清潔身體的工作。

經進行系列的偵查措施,包括綜合分析案中相關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案中專業報告、嫌犯的供述以及對嫌犯生活用品和家居物品進行查驗的報告等,目前未能查明足以顯示嫌犯觸犯性犯罪的充分跡象,為此,檢察院現階段依法對案件先行作出歸檔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61條第1款規定,歸檔批示不影響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之內提出預審或聲明異議;同時,在收到相應的新證據之時,檢察院亦可適時對歸檔案件重新展開偵查。

檢察院指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對未成年人或無能力自我防衛的人士實施性侵行為均屬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對於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檢察院將依法進行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