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維持特首三項收回土地決定

2018-10-23

【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

中級法院近日再就三宗土地承批人針對行政長官宣告批地失效的決定提起的司法上訴案作出宣判。

第一宗(第436/2015號案)所涉及的土地位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面積385平方米,承批人為Mak Kam Tou。該土地於1991年1月25日批出,批給期25年,利用期為18個月。後經由公布於1993年4月6日第十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45/SATOP/93號批示作出修改,批准修改土地用途並自上述公布之日起計算為期18個月的新利用期。2015年3月30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基於可歸責其自身的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一宗(第499/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盧廉若馬路鄰近葡京花園的地段,面積7324平方米,承批人為七潭置業有限公司。該土地於1993年12月15日批出,批給期25年,利用期30個月。2015年4月14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承批人基於自身原因沒有在合同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最後一宗(第290/2017號案)的涉案土地位為一幅面積5235平方米,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K1」地段,承批人為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該土地於1990年11月30日批出,利用期為24個月,批給期為25年。2017年2月13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以土地批給期限已屆滿為由宣告批給失效。

三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