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美玲:明晰家庭暴力罪定義及構成要件

2019-03-05

謝美玲

【特訊】就近期本澳出現首宗家暴案判決引起的社會爭議,街坊總會婦女事務委員會主任謝美玲指出今年十月《家暴法》將實施滿三年,但社會以及政府各執法部門對於「家暴」的定義各不相同,現時政府正啓動檢討工作,審視法律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希望能清晰家庭暴力罪的定義和相關罪狀的構成要件,避免因為法律見解的差異,令不同公共部門及機構有不同的執法演繹,從而損害到家暴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權益。

謝美玲表示,在此次首宗家暴案判決引起的爭議中,法官對家庭暴力罪的判定要件要符合要「多次、持續」的「虐待」,但由於《家暴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普通家庭暴力罪只是「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至五年徒刑」,條文中顯示不到重複性、數量等,定義不明確及定罪的必須要件不清晰導致社會大眾及各執法部門產生不同的法律見解。謝美玲建議政府加快對《家暴法》作出檢討,清晰及統一家庭暴力罪的法律定義及定罪的要件,在制訂法律審視報告時多與實際提供預防家庭暴力或支援受害人服務的民間社團溝通,以便民眾知悉家暴法的界線。

除此之外,謝美玲指出被處於家庭暴力行為下的事主,往往基於輿論、面子、經濟、子女等等多種因素而不敢對外求助,哪怕敢於對外求助,也會困於猶豫不決的憂慮,可能是基於配偶的威脅,或是寄望於配偶未來的轉變,以致搖擺不定。對此,她呼籲居民應該多關心身邊的親朋好友,鼓勵他們勇敢地說出自己的感受,積極理解和溝通,盡量與家人坐下好好商討,減少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希冀正受家庭暴力傷害的事主能勇敢地站出來,向社服機構尋求幫助,社工機構團體亦應防微杜漸,加緊宣傳教育,提升市民大眾對家暴的認識及關注,積極關注並主動接觸社區內潛在的家暴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