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被列為符合歐盟稅務合作標準稅務管轄區

2019-03-15

【特訊】歐盟於2017年底將澳門特區列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而在中央政府支持下,特區政府一直積極與歐盟方面保持溝通,並承諾進行一系列的改進措施,以達到相關國際稅收合作標準,其後,歐盟於2018年1月決定將澳門特區剔出不合作稅務管轄區的名單。而在歐盟2019年3月12日的最新公佈中,由於澳門特區已落實一系列的承諾措施,因此已與其他24個國家和地區一起被列入為符合歐盟標準的43個稅務管轄區之一。

在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工作上,澳門特區過去一年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就落實《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特區,經聽取特區政府意見,中央政府已就《公約》適澳作出聲明,《公約》已於2018年9月起對澳門特區生效,特區政府並簽署了《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另一方面,澳門特區於2016年11月正式加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 “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因此有義務配合各項消除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的工作和接受有關的評審。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初步評審的結論,澳門的離岸業務制度為具潛在損害性的稅務制度,須最遲於2021年6月底前取消,為此,特區政府已於2018年完成《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第15/2018號法律) 的立法程序,終止離岸業務許可的申請,自2021年1月1日起,仍未終止的從事離岸業務的許可也將自該日起失效。

除此以外,為配合最新的國際稅收標準,尤其是“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包容性框架:行動13” 有關 “轉讓定價文件及國別報告” 的規定,澳門特區亦已開展了內部立法程序,對《所得補充稅規章》進行修訂,主要包括:對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實體的界定、有關企業向稅務當局提供合併財務資料的義務和規範、稅務當局就所蒐集的信息主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交換等,有關法例修訂經已在2018年底進行諮詢,目前相關部門正緊密跟進有關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