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容簡介

2014-02-18

昨日出版的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行政命令及行政長官批示各一份,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8/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權力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以便簽署《共同促進殘疾人特殊藝術發展項目(第三期)合作協議》。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所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行政命令,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的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區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簽署《共同促進殘疾人特殊藝術發展項目(第三期)合作協議》。

第2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由申請以豁免公開招標批給土地的利害關係人提交的保證金金額,金額按照下表訂定:

保證金得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的方式提供。屬現金存款的情況,須將款項存入澳門特區庫房的代理銀行,並須指明款項的用途。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收到有關批給的申請後,向財政局申請發出存入保證金的憑單,並通知申請人於土地工務運輸局提取該憑單。存入保證金後,申請人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相關證明。

擬以銀行擔保提供保證金的申請人,須提交一份由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區經營的信用機構發出的文件,由該信用機構確保在批給申請不獲許可或因可歸責於申請人的理由而卷宗被歸檔時,立即支付澳門特區所要求的保證金金額。提供的銀行擔保不得受解除條件或解除期限約束。提供或提取保證金所引致的一切開支,須由申請人承擔。該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