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發現千五告票不知所終 告票遺失耐人尋味

2014-02-21

【本報訊】公務車輛違規故然令市民不滿,審計署發現,就算警員勇於發出告票,最終,這類車輛的違規個案只因警方上級口頭指示,便獲豁免檢控。另外,審計署抽查數千告票後發現,下落不明、遺失、遺漏掃瞄等問題的告票數量超過一千五百張。審計報告表示:「告票管理制度欠缺完善,除了無法有效對違例者作出應有懲處外,亦會對特區政府的庫房收入構成實質影響。」

治安警察局有七個單位執行交通違例檢控工作。其中一個單位除負責交通違例檢控工作外,亦是告票處理的中央統籌單位,告票由該單位統一派發。其他獲派發告票的檢控單位,每天把已發出及註銷的告票以通知書交回中央統籌單位作統一處理。中央統籌單位在收集後會將已發出的告票掃瞄成為影像檔案,再把影像上的資料輸入處理交通違例罰款的電腦系統 (下稱「VCI2 系統」)。

按照治安警察局中央統籌單位的規定,記錄在「VCI2 系統」內的違例檢控資料不能隨意修改,有關修改權限僅為副警長或以上級別。按照該單位一般的處理,申請修改需以書面文件列明理據,並經權限人士審閱後在系統內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資料在系統內仍保留為待確認狀態,直至廳長或其授權人進入系統核實,經其確認與事實相符後,才正式獲得批准修改。

口頭傳令公車告票即撤

但是,審計署在數千張抽查樣本中發現,三張已在「VCI2 系統」內登錄,因檢控公務車輛違例而發出的告票,沒有按既定程序以書面文件作出申請,只是以上級口頭傳達的方式提出,便核准豁免檢控。

審計署表示,上述情況反映中央統籌單位未能貫徹執行其自行設定的程序,導致相關違規個案在欠缺明確理據的情況下獲豁免檢控。再者,若所有登錄在「VCI2 系統」的交通違例個案未能採用一致的方式進行修改,將削弱治安警察局依法執行檢控工作的公平性。作為一個良好的管理機制,部門的所有決定都必須要有文件支持,以便領導或第三者能有充分的依據作出監管。

另外,審計署於去年四月至十月期間,對治安警察局及交通事務局進行審計工作,分別檢查二O一一年派發的六千一百八十二張及二O一二年收回的五千一百七十六張告票,以及二O一二年電子監測儀器統計數據。抽樣審查發現,存在下落不明、遺失、遺漏掃瞄等問題的告票數量超過一千五百張。

管理制度欠完善‧庫房收入流失

審計署指出,治安警察局無法確保所有派發告票已完整收集並作出適當處理,無法核實告票有否遺失,亦未能確保所有已發出予違法者的告票均已作掃瞄並把資料準確記錄在電腦系統內。審計報告表示:「告票管理制度欠缺完善,除了無法有效對違例者作出應有懲處外,亦會對特區政府的庫房收入構成實質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