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賴警員經驗判斷檢控乏準則

2014-02-21

【本報訊】就算衝紅燈、超速的情況被電子監測儀器錄成「電子影像」,也不一定是人人被撿控的。審計署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電子影像」的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驗判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指出,沒有準則可影響檢控工作的公平性。

在電子監測儀器方面,主要包括衝紅燈自動拍攝系統、固定測速系統,以及全自動車輛違泊監察系統三類。治安警察局是相關電子監測儀器的用家,主要負責審查錄得的影像是否屬於交通違例行為,以提出檢控。

電子監測儀器錄得之影像 (下稱「電子影像」) 會傳送至治安警察局交通廳的電腦系統。「電子影像」審查工作由指定的交通廳警員負責執行,主要審查「電子影像」是否確實屬於違法行為需要作出檢控。

審計署發現,治安警察局欠缺「電子影像」的統一、成文的審查準則,過度依賴警員的個人經驗判斷是否需要作出檢控。審計報告表示,沒有準則便難以確保每位負責審查的警員均能有一致的標準作出判斷,容易因警員的主觀判斷而影響檢控決定,對檢控工作的公平性構成影響。

治安警察局則表示,「電子影像」的審查工作每次只由一名警員執行,檢控與否主要是根據相關法例規定、電腦系統提供的資訊,再配合警員的工作經驗來決定,雖然「電子影像」審查工作沒有成文的審查準則,但負責的警員及其上級之間在日常工作中互相溝通,使執行這項工作的各個警員均能採用一致的準則。

另外,審計報告又披露,對於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治安警察局沒有記錄不作出檢控的原因,也沒有「電子影像」審查工作的複核記錄。

審計署認為,對於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沒有記錄不作檢控的原因,這樣將難以評估不作檢控的判斷是否恰當。另一方面,現行機制上欠缺明確、規範化的複核措施,難以確保作出檢控的「電子影像」判斷正確,亦無法有效確保警員判斷為不作檢控的「電子影像」中,沒有存在因人為判斷錯誤而遺漏作出檢控的個案。

治安警察局表示,由於相關「電子影像」數量龐大,難以對每項影像均作明確記錄,此外該局重點處理需要檢控的「電子影像」,不作檢控的原因對檢控工作而言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