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軟件推廣訊息

2014-04-10

問:手機內的即時通訊軟件經常收到推廣訊息,多次透過該軟件聯絡、致電有關公司,但沒有任何回覆。為何公司能取得市民的電話號碼來發放訊息?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或其他法定情況下,才可以對個人資料進行處理。而該法律第12條規定,資料當事人享有反對權,有權在無須費用的情況下,反對負責實體以直接促銷或其他方式的商業考察為目的處理其個人資料,有關的負責實體不得再處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若負責實體不履行該義務,根據該法律第33條的規定,可構成行政違法。

此外,以隨機抽樣或其他使用自動化程序產生電子地址等方式所發出的商業廣告電子訊息,如負責實體並沒有收集和處理接收人的個人資料,則不涉及個人資料處理,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 5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