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家團收入上限放寬

2014-07-01

【特訊】特區政府昨日於特區政府公報中刊登第167/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4.7%,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

為貫徹特區政府關心弱勢社群的施政理念,房屋局經參考最低維生指數及統計暨普查局分區統計之平均租金等,計算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變量之變動,決定調升社會房屋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及總資產限額,而兩個限額的平均升幅為4.7%(詳見附表),生效日期為2014年7月1日。

另外,曾參加刊登於2013年5月22日第21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所指的於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8月21日期間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限額,仍適用經2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7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社屋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