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揭澳大不堪 宿舍租擁物業教職員

2015-02-10

【本報訊】審計署的專項審計報告揭露,澳門大學讓擁有私人物業的教職員租住橫琴校區的宿舍,未能體現謹慎使用公帑及符合善用資源的基本原則。又批評在設立「珠海澳大科技研究院」和「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時,澳門大學均未有慎重地從法律上採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本身的權益。

昨日,審計署公佈《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專項審計報告。該署指出,澳門大學是一所公立教育機構,絕大部份的運作經費來自政府每年的預算撥款。除了撥款外,特區政府早前更直接投入超過一百零三億澳門元於橫琴興建澳門大學新校園。

由於,澳門大學日常運作所涉公帑金額較大,其對於公共資源的運用更應兼顧效益及公平公正。不過,審計報告列明,澳門大學在處理其大學員工宿舍制度、設立研究院及發展基金的事宜上,在「資源運用」、「法律意識」方面出現問題。

澳大未能謹慎使用公帑及符合善用資源基本原則

審計署表示,在目前社會存在房屋供應短缺,市民難以置業的情況下,特區政府亦正著手動用公帑,集中資源為有需要市民解決房屋問題。所以無論供市民申請的經濟房屋、社會房屋,以及供公務人員申請的政府房屋等,最基本條件亦是必須予沒有擁有房屋的個體,這正正體現了特區政府在運用公帑時,是必須針對最有需要的地方作首要考慮的因素。

然而,澳門大學以福利性質提供宿舍給一些人員租住,當中包含在澳門擁有房屋的教員及職員。審計署認為,澳門大學的做法未能體現謹慎使用公帑,未能符合善用資源的基本原則。

審計署稱:「儘管澳大擁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在使用公共資源時更應審慎考量,合理分配,力求避免濫用資源或權力,向社會各界及莘莘學子樹立現代化管理的良好榜樣。」

澳大未有從法律上保障本身的權益

另外,「珠海澳大科技研究院」最終以澳門大學職員的個人名義舉辦,並採用「民辦非企業單位 (法人)」模式成立;以及「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以私法人性質存在。

審計報告強調,以上兩個機構雖然名稱包含「澳大」或「澳門大學」,並以此向外籌集款項及運作,但實際上與澳大並不存在從屬或其他法律關係,澳大也不具備強制法律手段參與或修正兩個機構所作的任何決定。

審計署稱:「由此可見,當澳大作出如將公帑投資入其他機構,或授權其他機構使用澳大名稱等重要決定時,均未有慎重地從法律上採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保障本身的權益,顯示澳大在處理重大決策時,必須加強法律意識,增加透明度,重視公共機構行之有效的工作常規,盡量作出妥善而便於監管的安排,排除各種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