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管不了澳大發展基金

2015-02-10

【本報訊】澳門大學發展基金由四名校董以個人身份成立,屬科法人性質,除澳門大學是基金會的受益人之外,雙方沒有其他直接的法律關係。審計署指出,基金會採用的模式導致澳大無法實施監督及控制的權利,澳大在捐款的管理及使用上處於被動,增加不確定因素及風險。

二OO八年,澳門大學校董會決議,由四名校董會成員 (何鴻燊、謝志偉、王宗發、林金城) 作為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創辦人。二OO九年,那四名成員以創立人身份按《民法典》規定成立具私法人性質的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

原來,澳門大學曾向捐款人說明:澳門大學屬公法人性質,倘直接捐贈予澳門大學之款項未能於當年使用,來年亦難以使用,而且,捐贈予澳門大學之款項並不能進行任何投資性或帶有回報的安排。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則屬私法人性質,倘捐贈予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則沒有上述由澳門大學收取捐款的限制。

然而,在澳門法律體系中,除了可以以個人名義透過《民法典》成立基金會的模式之外,至少有其他兩類模式可以選擇,包括以澳門大學作為創立人通過《民法典》成立基金會,以及通過立法以自治機構模式成立基金會。

審計署指出,上述三種模式,均可以使基金會在財政上獨立於澳門大學,可以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以及將剩餘的資產帶入下年使用,「並不存在澳門大學向捐款人表述直接捐款予澳大的不便之處」。

澳大與基金會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

但是,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現屬私法人性質,澳門大學除了許可基金會使用其名稱,以及該校是基金會的受益人之外,沒有其他直接的法律關係,更不存在從屬關係,最終,澳門大學欠缺有效的法律途徑建立監管及控制措施,以保障澳門大學的長遠利益。

審計署舉例,雖然,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接收的捐款均以澳門大學作為受益人,但是,對投資風險設定及投資對象規限方面,澳門大學無權過問。因此,即使制定了一個欠嚴謹的投資政策,最終出現損失的情況,只要實際的投資運作沒有違反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自身訂定的投資政策,澳門大學只能被動地接受。

澳大不宜為基金會籌集捐款

基於上述及其他原因,審計署認為,澳門大學不適宜為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籌集捐款,更不適宜向捐款人表示,支持澳門大學的捐款可以自行決定給予澳門大學或給予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甚至,不適宜向捐款人表示捐款給予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比給予澳門大學更具彈性。

因為,澳門大學如此向捐款人介紹捐款渠道,實際上表示捐贈予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等同捐贈予澳門大學,而且變相鼓勵捐款人將款項捐予一個與澳門大學在法律上沒有直接關係的基金會,導致澳大無法對支持澳大發展的捐款進行管理。

網站沒有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網站 (https://www.umdf.org.mo) 顯示,直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底,澳門大學發展基金會收到的捐款及投資收益已逾八億澳門元。不過,網站內關於「組織架構」的部份,沒有公開信託委員會、行政委員會、監事會的成員名單。

譚俊榮: 澳大基金會將改為公法人

▲據澳門電台消息:審計報告披露澳大多項問題,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昨午接受訪問時表示,會即時批示澳大解釋審計報告涉及澳大的內容,以及要求澳大盡快修正需要調整之處。

審計報告中包括發現澳大無權監管屬於私法人的澳大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珠海澳大研究院,譚俊榮表示,澳大基金會將修改規章將屬性改為公法人,他又相信澳大的做法只是方便操作,並非讓私人挪用基金。他強調澳大要依法辦事,也由於澳大必定是公立大學,必須善用公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