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法案一般性通過 禁旅客搵工需修「外僱法」

2018-01-17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議員對於法案中,如何堵截旅客身份在澳搵工作最為關注。勞工事務局副局長吳惠嫻表示,有關工作需要日後在《外僱法》中作出修定,《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只是對職介所營運、准照發出制度等作規範。議員宋碧琪希望盡快啟動《外僱法》中有關修法,不要令法律存在落差。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副局長吳惠嫻等政府代表,應邀列席立法會全體大會。法案規範職介所准照發出的要件,運作、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職介所收費、處罰制度等。

法案規定,職介所不能為非澳門居民提供職介服務。議員關注,能否藉此改善目前旅客身份入境後轉為家傭、搵工、跳糟的亂象?高開賢認為,單憑視像通話、相片揀人,等同隔山買牛,部份工種,例如廚師需要試菜,現行法律如何能做到?又如何能夠令僱員有質素?麥瑞權指,內地輸澳家傭僅由兩間指定職介所負責,日後法律生效後,相關服務是否可開放予其他職介所? 何潤生認為,應由源頭解決及處理旅客在澳門搵工亂象。

李靜儀批評,法案只明確規定,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地僱員提供職業介紹的服務"。但目前,政府並未修法規範及禁止非居民以旅客身份在澳“搵工”,然後直接轉為外僱的做法。單憑修訂職介法,但仍然容許外地人自行在澳搵工,根本無法徹底改變外僱市場的亂象,亦無法消除有關問題所衍生的治安漏洞。當局有必要盡快提交有關輸入外地僱員的規範,確保法律間的銜接和政策的統一性,亦要加強本澳在出入境、外僱方面的管理。宋碧琪另指,法案只規範職介所不可向旅客提供服務,未能同步修改《外僱法》,未能同步禁止旅客轉為外僱,將會出現立法落差。希望盡快啟動《外僱法》中有關修法,不要令法律存在落差。

另有議員批評,政府對於職介所的監管不力,梁安琪反映,職介所的運作對輸澳的僱員質素起一定把關作用,希望對於職介所作出合適監管。以及讓僱員來澳前做好培訓、身體狀況檢查,是否具備合適技能。鄭安庭建議,劃分開家傭與其他外僱的輸入,為家傭設立中央登記系統,紀錄其技能及有沒有被投訴等,以便日後作求職安排。黃潔貞及宋碧琪批評,政府對於整體外僱市場,只有規範輸入而沒有全盤考慮,包括輸入後的管理、完約後的輸出離澳等,目前只任由僱主自行負責,或僱主轉交職介所跟進,希望政府做好外僱市場的全盤管理。

吳惠嫻表示,《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只是對職介所營運、准照發出制度等作規範。早前與治安警及法務局,就有關旅客身份在澳找工作問題進行研究,考慮到可能與出入境自由有抵觸,法律部門建議有關工作需要日後在《外僱法》中作出修定。

梁維特指,不能單憑規範職介所便可以全面堵塞現有漏洞,需要採用組合拳,多方面法律作出規範。政府持開放態度,與小組會在條文討論作出修改,期望令條文能平衡各持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