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向四公共部門發出勸喻

2010-08-05

【特訊】根據8月14日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4條第12項,廉政公署有權直接向有權限的機關提出勸喻,以糾正違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為或行政程序。 廉政公署經深入調查後,早前完成了四宗個案的相關調查及分析工作,並向四個公共部門發出勸喻,分別為: 1) 第001/RECOM-OP/2010號勸喻(清拆僭建); 2) 「勞工事務局」人員到「澳亞衛視」巡查「非法勞工」事件之調查報告及第002/RECOM-SEF/2010號勸喻; 3) 關於「港務局」職員投訴的調查報告及第003/RECOM-OP/2010號勸喻; 4) 諮詢參與「試藥計劃」的結論報告及第004/RECOM-CE/2010號建議(勸喻) 上述勸喻和建議已上載至廉政公署網頁www.ccac.org.mo (最新消息/公署向行政部門發出的勸喻)。 廉政公署將繼續強化處理行政申訴的能力,對公共部門的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監察,一方面保障市民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確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和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