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業務法今生效

2013-07-01

【特訊】《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於7月1日起生效,屆時僅具備有效准照之房地產經紀及房地產中介人才可經營或從事有關業務。本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目前持有有效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1日前,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訂立且仍有效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並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 《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目的是讓業界朝向更專業,及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於2013年7月1日起僅持有有效准照之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才能從事相關業務。而在2013年7月1日起向客戶提供房地產中介業務的服務前須先與客戶簽訂房地產中介合同。 於2013年7月1日之前已達成的房地產中介協議仍然有效,即有業主委託中介人將其不動產放售/租,或客戶委託中介人尋找不動產以購買或租賃等,不論有關的協議是以任何形式(如口頭或書面方式)達成。 而目前持有有效的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房地產中介人必須於7月11日前,於辦公時間內往俾利喇街望賢樓地下之辦事處向房屋局提交所有於本年7月1日前已訂立的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主要內容需載有客戶名稱、擬促成的法律行為(出售、購買、租賃等)、不動產的識別資料(地址、類型、用途)、協議訂立日期。 為此,於房屋局網頁下載區內提供「房地產中介協議清單」之填寫範例供業界參考(見附件);同時,房地產中介人提供的資料均屬實無訛,並清楚知道倘作虛假或所遞交之文件為偽造,將負上倘有之民事或刑事責任。 為了保障合同雙方的權利或義務,房屋局呼籲所有的房地產中介人及消費者應儘快於法律生效起6個月內與對方以書面方式重新訂立房地產中介合同。房屋局作為具房地產中介業務範疇的主管實體將會根據《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監察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