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2127號
2019年05月03日
星期五
中院改判保利達控訊報誹謗索償不成立
2019-05-03
【澳門電台消息】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被保利達洋行控告誹謗,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中級法院裁定,廢止初級法院的民事事宜判決,改判保利達的民事索償請求不成立。
案件於去年 (2018年) 12月宣判,初級法院合議庭裁定李江和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但因違反民法典規定,須向保利達民事賠償合共 5萬元。
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 2人上訴時認為,原審法庭認定民事索償主張的事實,實質無觸及李江和周仲屏的行為過錯問題,且李江的評論文章並非新聞報道,在原審的已證事實中,不存在他發表評論是意圖誹謗保利達,無逾越客觀評論範疇,在民事方面亦不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