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在台抗罰1億台幣案勝訴

2019-05-10

【香港中通社5月9日電】台北消息:在台灣的網絡叫車平台Uber(台灣宇博數位公司)被台“交通部”公路總局以“無牌經營計程車”開罰,Uber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日認定,公路總局對於在台北登記公司的Uber無管轄權,判Uber勝訴免罰1億元(新台幣,下同);公路總局強調將繼續上訴。

全案緣於公路總局調查發現,Uber於2017年間藉由網絡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司機。

公路總局認為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絡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4件(3件台北市載客、1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與其他合法的網絡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Uber在台業務登記於台北市,僅限台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管轄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經調查,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Uber進軍台灣後爭議不斷,涉違反交通法令,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Uber曾在2017年2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然而2個月後即宣佈以新形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車公司合作,台灣“交通部”也隨之修訂法則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