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9-05-28

昨日出版的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多項法規,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83/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第三十一條第七款所指的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批示生效後,當車輛被扣押時,准照持有人或車輛所有人須負責繳付自車輛被扣押至領回車輛的期間內所產生的移走及存放車輛的費用,分別為:移走費用,澳門幣一千五百元;存放費用,澳門幣一百元,自車輛被移至存放地點時起計,以每二十四小時為一計算單位,不足二十四小時亦作一單位計算。

第8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收費,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根據該批示,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服務收費如下:一、落旗──自乘客上車並指明目的地起計,首1600米澳門幣19元;二、每跳──落旗後,每240米澳門幣2元;三、等候──應乘客要求或在行車過程中所需的停車等候時間,每分鐘澳門幣2元;四、應乘客要求運載的、置於行李廂內的每件行李──澳門幣3元。

除以上所指的費用外,尚包括倘有的費用:一、如的士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2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5元;二、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氹仔客運碼頭的士站、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路氹邊檢大樓的士站或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5元;三、如屬持有按照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發出的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5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但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其所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相關費用。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