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

撤銷『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及判刑

2019-06-27

【香港中通社6月26日電】(記者 卓隆)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香港終審法院26日一致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曾蔭權的定罪及判刑。曾蔭權感謝法院裁定他勝訴,渴望重過平凡的生活。

當天上午10時,香港終審法院宣佈判決,曾蔭權沒有到法院應訊,由代表律師領取判決書。當日,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以及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紀立信,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香港終審法院認為,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總結案情時,就控罪的兩項元素——“明知故犯”及“嚴重性”指引不足。

就“明知故犯”,香港終審法院表示,當決策者作出相關決策時,已經考慮是否須要披露個人利益,但最終決定毋須這樣做,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但因為他並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他有責任披露,所以其不披露決定不能被稱為“明知故犯”。雖然曾蔭權的決定本身是錯誤的,但也不等同他“明知故犯”,亦不等於隱瞞。  由於曾蔭權已就定罪服刑完畢,香港終審法院認為,重審並不符合公義要求。因此,香港終審法院不作任何重審命令。得悉裁決後,曾蔭權發表聲明說:“7年的纏訟,終於完結,我內心滿溢感恩。”

曾蔭權表示,去年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曾經過一番掙扎。這次訴訟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差不多耗盡他們夫婦二人的終身積蓄。但他抱著兩個信念,要堅持到底,還自己應有的清白,他亦擔心在不涉貪腐的情況下遺漏申報利益,其案例會令公職人員為了過份的避嫌而不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

曾蔭權很感謝法院裁定他勝訴。未來他和妻子及家人渴望重過平凡的生活,會早晚禱告願香港明天會更好。2017年2月,曾蔭權被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指他2010年至2012年擔任行政長官期間,處理有關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3項申請時,沒有及時申報和披露有關個人利益事項。曾蔭權被判監20個月,上訴法庭及後駁回其定罪上訴的申請,但刑期獲減至12個月。

去年12月,曾蔭權獲香港終審法院授予上訴許可。他今年1月刑滿出獄,並在上月完成此次“終極上訴”的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