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區公報

2019-08-06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一項行政法規及一項行政長官批示,現簡介主要內容。

第26/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自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起生效。該行政法規的內容主要內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一般組織結構增設校董會及學術及教學委員會,校董會為負責訂定及執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教學策略的最高機關,學術及教學委員會為負責訂定所開辦課程的學術及教學事宜的諮詢機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的領導層由一名校長及一名副校長組成,下設三廳五處;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可開辦其他頒授文憑及證書的課程、各類補充培訓及基礎培訓課程,以及還可自行或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高等院校聯合開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課程。

第12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27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該行政長官批示主要修改申請人可報考特別駕駛考試中重型汽車的車輛類別的要件,申請人須符合以下任一要件,包括﹕(一)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的重型汽車類別駕駛執照,且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聘用的、駕駛港澳跨境公務用途重型汽車的駕駛員,或為從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陸路跨境運輸業務的公司所聘用的、駕駛港澳跨境重型汽車的駕駛員;(二)持有內地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以及香港發出的重型汽車類別駕駛執照,且為中央人民政府駐港機構所聘用的、駕駛港澳跨境公務用途重型汽車的駕駛員;(三)持有內地居民身份證及內地發出的重型汽車類別駕駛執照,且為內地政府所聘用的、駕駛粵澳跨境公務用途重型汽車的駕駛員。

(法務局供稿)